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 蔡昌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研究同新業態相適應的稅收制度。新業態為經濟增長開辟了新路徑,對我國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意義深遠。因此,加強新業態稅收治理十分必要。
數字經濟新業態在納稅主體、課稅對象、稅基、稅率等稅制要素方面,都表現出不同于傳統業態的獨特性。現行稅制與新業態出現不適配性,難以對新業態進行有效的治理和規制。比如,在數據要素價值創造和數據資產涉稅方面缺乏相應的稅收規定,存在稅基確認困難與征管困境,導致稅收流失風險、稅收地區間分配失衡等問題。
基于此問題,現行稅制需通過優化調整乃至創新,構建新業態稅制框架體系,適應新業態發展需要。
一是修訂或增設增值稅相關稅目。針對新業態特征及其產業演進發展,借鑒國際經驗,具體通過修訂和增設稅目等方式,明確納入征稅范圍和不納入征稅范圍的新業態,并進一步優化稅目分類。
二是引入數字常設機構標準。常設機構的概念應與時俱進,將傳統常設機構的“物理存在”特征擴展至“數字存在”特征,即將有一定數字聯結度的經營機構納入常設機構范圍;增設數字常設機構,直接以數字特征作為常設機構的認定標準。
三是優化稅率結構。創新數據資產價值評估方法,為不同新業態制定差異化的評估參數和調整系數,合理確定數據資產價值。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優化稅率結構。由于新業態中既有頭部平臺企業,也有大量小微經營者,若適用統一的稅率可能會抑制其創新活力。因此,設置多檔次稅率或是一種選擇,但也要避免稅率檔次過多導致的征管成本增加問題。
四是稅收共享機制調整與新型稅權配置改革并舉。在稅收共享機制方面,探索根據各地數字經濟比重,動態調整增值稅分成比重。從長遠看,應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實施分類分級稅權配置改革,對全國統一大市場下的數字經濟基礎業態,如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維持中央統一稅制;對具有地域特色的新業態,如區域電商平臺等,在劃歸中央統一征收的前提下,可授權地方稅務部門在一定幅度內擁有調整稅率或靈活管理的權力。
五是探索建立數據資產課稅制度。數據資產課稅制度既要將數據資產交易視為征稅的主要依據,又要對數據資產參與價值創造、收入分配的過程進行稅收調節;既要對兼具“產消者”特征的自然人的各項收入實施個人所得稅調節,又要關注數字企業、數字平臺在價值創造與分配過程中的稅款征收與稅收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