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等法律規定,進一步優化城建稅納稅服務,規范城建稅征收管理,我局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1年8月13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chinatax.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互動交流-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棗林前街68號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郵政編碼100053),請在信封上注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字樣。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7月14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為規范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征收管理,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城建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兩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以下簡稱留抵退稅額)后的金額。
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
留抵退稅額,是指按照規定已經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以后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留抵退稅額只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
二、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更正、查補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允許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稅額。
三、對增值稅免抵稅額征收的城建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稅務機關核準增值稅免抵稅額的當天,納稅人應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四、城建稅納稅人按所在地在市區、縣城、鎮和不在上述區域適用不同稅率。市區、縣城、鎮按照行政區劃確定。
行政區劃變更的,自變更完成當月起適用新行政區劃對應的城建稅稅率,納稅人在變更完成當月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按新稅率申報繳納。
五、城建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兩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兩稅同時繳納。同時繳納是指在繳納兩稅時,應當在兩稅同一繳納地點、同一繳納期限內,一并繳納對應的城建稅。
委托代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預繳、補繳等方式繳納兩稅的,應當同時繳納城建稅。
前款所述代扣代繳,不含因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代扣代繳增值稅情形。
六、因納稅人多繳發生的兩稅退稅,同時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
兩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規定外,不予退還隨兩稅附征的城建稅。
七、城建稅的征收管理等事項,比照兩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
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以下簡稱《城建稅法》)等相關政策規定,規范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征收管理,我們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公告》)。現說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城建稅法》,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城建稅法》相關規定順利落地實施,我們在系統梳理現行城建稅征管規定和地方做法基礎上,起草了《公告》,擬于近期發布。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共8條,對城建稅計稅依據如何確定,城建稅計稅依據扣除增值稅留抵退稅額規則、增值稅免抵稅額繳納城建稅時間、行政區劃變更稅率適用、與增值稅和消費稅同征同管規定等征管事項予以明確。具體如下:
(一)明確城建稅計稅依據如何確定以及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在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相關事項
為了便于納稅人納稅申報和稅務機關征管操作,《公告》第一、二條明確城建稅計稅依據如何確定,以及在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的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的口徑、應扣除期限、允許扣除的情形和特殊情況下未扣除完的余額如何處理等問題。
(二)明確對增值稅免抵稅額征收的城建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擬于近期制發《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增值稅免抵稅額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組成部分,為規范政策執行,《公告》第三條明確對增值稅免抵稅額征收城建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繳納期限。
(三)明確行政區劃變更的稅率適用
隨著城鎮化不斷推進,各地行政區劃變更愈加頻繁,《公告》第四條明確行政區劃變更后新稅率的適用時間。
(四)細化與主稅同征同管有關內容
考慮到城建稅是隨著增值稅、消費稅附加征收的,《城建稅法》《辦法》規定了城建稅與增值稅、消費稅同征同管相關內容。為增強可操作性,《公告》第五、六條細化了城建稅與增值稅、消費稅同征同管相關內容。
(五)明確其他征管事項的適用原則
考慮到增值稅、消費稅立法工作正在推進中,為提前做好與增值稅法、消費稅法及其相關政策和征管規定銜接,《公告》第七條明確城建稅的征收管理等事項,比照增值稅、消費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明確施行日期
《公告》第八條明確公告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