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設立分公司,開展跨地區經營業務。今天小編梳理了一波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熱點問題,快來看看吧~
Q1 總分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稅種核定期限必須保持一致嗎?
答: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具體核定。因此,分支機構應與總機構保持一致。
Q2 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再依據各指標的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Q3 獨立納稅人的身份在一個年度內可以隨意變換嗎?
答: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按上款規定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Q4 所有的二級分支機構都需要就地分攤企業所得稅嗎?
答: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Q5 在何種情況下,二級分支機構不需要就地分攤?
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不就地分攤:
(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3)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4)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5)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Q6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在上海市,分支機構還需要就地分攤企業所得稅嗎?
答:不需要。總分機構均在本市的,由總機構匯總納稅繳納企業所得稅。
Q7 2025年1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使用2024年12月財報數據計算三因素分攤稅額。5月經審計調整相應金額。那么,在7月第2季度預繳申報時是否需要按照審計后的金額重新計算三因素分攤稅額?
答:一個納稅年度內,總機構首次計算分攤稅款時采用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數據,與此后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確認的數據不一致的,不作調整。
Q8 總分機構之間轉移貨物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Q9 某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對該二級分支機構實施稅務檢查,需要查補稅款(包括滯納金、罰款,下同)。該如何處理?
答:二級分支機構應將查補所得稅款的50%分攤給總機構繳納,50%分攤給該二級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繳庫。因此,該稅務檢查與其他二級分支機構無關,只在實施稅務檢查的二級分支機構和總機構之間進行分攤。
Q10 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對總機構實施稅務檢查,需要查補稅款。該如何處理?
答:總機構應將查補所得稅款的50%按照分攤比例,分攤給各分支機構(不包括不就地分攤的分支機構)繳納;50%分攤給總機構繳納。因此,該稅務檢查不涉及不就地分攤的分支機構,只在實施稅務檢查的總機構與就地分攤的二級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