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鯤翼 朱裕明 譚少詩
農村信用合作社,簡稱農村信用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目前全國大部分縣區農村信用社已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實務中,金融企業的財務軟件較為復雜,會計科目繁多,加之金融業特有的表外科目表較為復雜和稅會處理差異多,部分農村信用社財務人員申報納稅時感到“頭大”。從廣西稅務部門稅收征管中發現的典型案例看,農村信用社在稅務風險識別和防范方面,還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廣西基層稅務部門通過實地核查農村信用社的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業務狀況表、科目余額表、輔助余額表、表外科目表、核銷貸款資產明細及抵債資產明細等備查資料,從第三方中國文書裁判網等平臺搜集有關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執行文書等進行分析,發現農村信用社存在多個典型稅務風險。
風險點1:新增房產及房產裝修價值未計入房產原值
◎案例細節◎
H農村信用社賬簿信息顯示,H農村信用社于2023年10月結轉新建大樓固定資產,于2023年12月繳納2023年下半年的房產稅6.76萬元。稅務部門核查發現,在公開新聞報道中,H農村信用社于2021年4月喬遷至該新建大樓,并正式開業。
◎風險診斷◎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據此,H農村信用社委托施工企業新建大樓,已于2021年4月辦理驗收手續,應根據政策規定,于2021年5月申報繳納房產稅。案例中,H農村信用社財務人員誤以為新建大樓未結轉固定資產,無需申報繳納房產稅,故于2023年10月結轉固定資產時才申報繳納房產稅,造成房產稅晚申報。經稅務部門輔導,H農村信用社按照政策規定于2024年6月補繳房產稅及滯納金。
風險點2:貸款損失不符合法定資產損失條件
◎案例細節◎
G農村信用社向J林業公司發放貸款3800萬元,J公司以云南省某縣的60561.50畝林地的林權作為抵押,評估價值為29049.42萬元。該筆貸款到期后,J公司不能還本付息,其抵押的林權經一拍、二拍均流拍,按照財務制度,該筆不良貸款已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并作信用損失費用列支。G農村信用社由于不接受以林權抵債的方案,故于2023年度核銷3800萬元貸款損失。
◎風險診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5號)規定,金融企業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逾期1年以上,經追索無法收回,應依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分類證明,按下列規定計算確認貸款損失進行稅前扣除:單戶貸款余額超過1000萬元的,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有關規定計算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
25號公告第三條明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25號公告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法定資產損失)。
財稅〔2009〕57號文件規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可以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案例中,G農村信用社雖有法院的判決及執行文書,但抵押物實際最終沒有強制執行變現。稅務部門認為,由于抵押物還未強制執行變現,該筆貸款損失未實際發生,故不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的條件。按照政策規定,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G農村信用社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800萬元。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