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婧
10月24日,《中國稅務報·稅費政策專刊》B2版刊發了《企業獲得內貿險理賠款,需要繳納所得稅嗎?》一文,介紹了企業投保內貿險獲得理賠款的稅務處理,也簡單介紹了保險公司在賠付時需要注意的事項。其實,從實務角度看,保險公司賠付內貿險理賠款,應全流程夯實稅務合規管理基礎。
承保階段
在承保階段,內貿險的標的是應收賬款,須由真實的買賣關系產生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保險公司應從源頭把控業務風險,確保承保業務真實合規。
實踐中,保險公司需要警惕虛構貿易背景的融資行為。如最高人民法院曾有判例,某公司通過連環買賣合同掩蓋企業間借貸行為。此類交易本質上是企業間借貸的融資性貿易,缺乏真實交易基礎,容易使交易風險遞增,不屬于保險標的。
在具體操作中,保險公司應注重貿易背景和企業信用的審查。一是通過合同審查和貿易背景核查,重點排查合同中存在的既買又賣、中間商不承擔風險等異常安排。二是注意驗證訂單、發票、出庫單、運輸單等憑證,追蹤資金與貨物流向,確保發票流、資金流、合同流、貨物流的一致性。三是重點關注企業信用情況。
實踐中,一些中小企業財務數據不夠透明、信用評分體系不完善,難以準確評估企業信用風險。相比較而言,納稅繳費信用可信度較高,尤其是納稅繳費信用級別、欠稅記錄和稅收違法情況等涉稅情況,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國家稅務總局以及屬地稅務機關官網進行查詢,有助于防范潛在風險。
賠付階段
在賠付階段,保險公司需要重點關注準備金計提、賠付支出確認及憑證管理等環節,強化財稅合規管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規定,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但理賠費用準備金如預估的律師費、訴訟費等,屬于不可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支出。
筆者發現,實務中,有的保險公司忽視了準備金的稅會差異和限額規定,引發涉稅風險。如某地稅務部門在審核某保險公司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發現該公司將不可扣除的理賠費用準備金在稅前扣除,將限額扣除“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全額扣除等,最終需要納稅調增應納稅額2億多元,涉及稅款約6000萬元。
因此,筆者建議保險公司建立財稅合規機制,嚴防涉稅風險。一方面,要建立內貿險賠付專項臺賬,定期審核“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賠付支出”等科目明細賬,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扣除限額,檢查企業所得稅是否進行恰當納稅調整。另一方面,要注意留存完整佐證資料,包括應收賬款損失證明、買方違約文書、催收記錄等,確保業務真實、可追溯。
追償階段
在追償階段,保險公司應妥善處理通過行使代位求償權所追回的應收款項。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保險公司此前已作為損失稅前扣除的賠付支出,若通過追償部分收回,那么,收回的款項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會計處理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公司在確認代位追償權時,需要借記“應收代位追償款”,貸記“賠付支出”;待實際收到款項時,將實際收到金額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再次調整“賠付支出”科目。
日常管理
目前,多數保險公司為集團化經營,會通過業務系統直接生成相關財務數據,部分保險公司已實現省級或市級財務集中。因此,保險公司應著重關注自身系統性風險,如結合政策調整,定期完善業務系統歸集財務數據的方式和路徑,健全逐級審核的相關管理制度。
內貿險理賠款的支付,只是保險公司日常財稅管理中需要支出的眾多費用之一。針對業務及管理費、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金及附加、營業外收支等,保險公司應密切關注稅會差異,健全手續費及傭金的相關管理制度,并加強手續費及傭金結轉扣除的臺賬管理,依照稅法計算稅前扣除限額,清晰核算超額部分,確保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準確性。
(作者系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江北區稅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第十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