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程煜 佟海艷 雷晴
企業“資金回流”現象背后是否存在稅務風險,關鍵在于資金流動是否有真實合理的商業目的作為支撐。除特殊情況外,企業一旦出現“資金回流”現象,很有可能存在稅務風險。
近年來,稅務部門披露的多起虛開發票案件中,基本都涉及“資金回流”現象,即資金從受票人流向開票人后,又以某種形式返回受票人。比如,稅務部門近期公開披露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案件,涉案企業在沒有真實業務交易的情況下,接受虛開團伙向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團伙控制的四家企業在收到涉案企業的貨款后,按比例扣除一定費用,轉入多個自然人的個人賬戶,資金最終回流至涉案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賬戶中。那么,有“資金回流”一定存在稅務風險嗎?帶著這個問題,記者采訪了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稽查局副局長鄧興中、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副局長湯海、信永中和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鄒勝。
“資金回流”有多種表現形式
記者:據您了解,“資金回流”現象在實踐中有哪些典型的表現形式?
鄧興中:實務中,“資金回流”現象有多種表現形式,比較常見的有等額回流和不等額回流兩種形式。等額回流,是指受票方將資金轉入開票方賬戶后,開票方通過個人賬戶或關聯賬戶,將等額資金轉回受票方或其控制人賬戶。比如,X公司向Y公司采購原材料,支付100萬元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Y公司作為開票方,通過實際控制人個人賬戶,將100萬元轉回X公司實際控制人賬戶,形成閉環回流。不等額回流,是指資金流轉過程中因扣除手續費等原因,回流金額少于流出資金。比如,M公司向N公司支付80萬元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N公司作為開票方扣除開票費后,將剩余資金通過第三方個人賬戶轉回M公司股東賬戶,回流金額少于支付金額。
湯海:在實踐中,企業在資金上的操作越來越復雜多樣,資金回流除等額回流與不等額回流外,還存在復雜回流模式。以我局查辦的案件為例,復雜回流模式可歸納為三種。第一種是利用“資金池”回流,在大型的團伙虛開系列案件中,虛開團伙利用上百家“空殼”企業進行虛開發票,資金在這些企業之間頻繁流轉,通過設計極其復雜的資金流轉路徑來掩蓋回流事實。
比如,J公司為D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J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貨款后,通過其控制的其他“空殼”企業賬戶或者個人賬戶形成的“資金池”周轉資金,使資金最終回流至D公司。雖然經“資金池”流轉的資金無法做到一一對應,但經稅務部門或公安部門取證后,會被認定為資金回流。
第二種是通過“雙向回流”的方式實現虛假資金往來,在出口騙稅案件中較為常見。比如,境內企業E公司控制境外企業F公司,境內企業G公司控制境外企業H公司,E公司與G公司在境內的虛假交易,通過境內對公賬戶由E公司支付款項給G公司,同時H公司再通過境外賬戶將款項轉至F公司的境外賬戶,實現“境內支付—境外回流”的“雙向回流”。
第三種是“閉環回流”,在關聯企業之間較為常見。比如,多家關聯企業之間為了虛增業績、吸引投資、獲取貸款等目的,對開發票或環開發票形成閉環,資金在這些關聯企業之間形成閉環回流。
要么情況特殊,要么有非法目的
記者:您認為企業為何會出現“資金回流”現象,這與哪些因素密切相關?
湯海: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資金回流”現象,背后的原因較為復雜,既存在基于行業特殊性的資金周轉需求,也存在用于掩蓋非法目的的違規操作。以建筑安裝行業為例,相關企業基本以墊款施工的形式進行日常經營。企業、施工方、供貨方一般約定,由施工方先行采購工程物資并向供貨方墊付款項,待工程完工后,企業通過對公賬戶向供貨方支付貨款,供貨方將前期收取的墊付款項退還至施工方的相關賬戶。這種情況下,企業有真實交易目的,“資金回流”是由行業特殊的資金周轉需求導致的,屬于正常情況。
鄒勝:正如湯局長所說,部分企業由于其行業特殊性,可能形成“資金回流”。比如,快消品銷售企業為了實現銷售目標,搶占市場份額,會采取一種主動的財務安排,即要求經銷商大量進貨(即“壓貨”)。在此過程中,經銷商短期內資金壓力巨大,快消品銷售企業會承諾通過促銷返利等形式,將部分資金返還給經銷商,這筆返還的資金,在形式上就構成了“資金回流”。
湯海:相比較而言,在虛開發票案件中,“資金回流”現象很不正常:受票方取得虛開發票,并通過對公賬戶向開票方“支付貨款”營造“真實購貨”的假象,再將資金通過個人賬戶等渠道收回;開票方通過收取與發票價稅合計一致的款項,確保銀行流水上有該項交易的資金往來痕跡,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將剩余款項轉回至受票方。也就是說,交易雙方虛構業務、虛開發票用于抵扣進項、列支成本,并通過“資金回流”的方式掩蓋其非法牟利的目的。
鄒勝:對于一些犯罪團伙而言,“資金回流”是完成整個虛假交易閉環、實現“票貨款”三流一致的必需步驟。比如,某犯罪團伙通過注冊多家空殼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向多家急需增值稅進項抵扣發票的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企業將貨款通過對公賬戶轉給開票企業,造成支付假象。開票企業扣除比例不等的開票費后,將剩余資金通過多個個人賬戶層層轉賬,最終回流到受票企業老板控制的個人賬戶中。對于受票企業,其目的是虛構成本,從而少繳納企業所得稅,或非法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從而少繳納增值稅。此外,一些企業通過虛構廣告費、咨詢費、工程款等業務,將公司資金支付給其控制的關聯公司或個人,資金在對方賬戶短暫停留后,扣除相關稅費,又通過各種隱秘渠道回流到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腰包,以實現套利。
商業目的是否真實很關鍵
記者:企業存在“資金回流”現象,是否一定存在稅務風險?
鄒勝:“資金回流”本身是一個中性概念,既可能源于合法的資金調度,也可能是違法行為的特征。企業“資金回流”現象背后是否存在稅務風險,關鍵在于資金流動是否有真實合理的商業目的作為支撐。比如,企業之間基于真實貨物或服務貿易產生的資金往來,按規定開具發票、合規核算、支付預付款后,因合同變更等原因發生的合規退款,出現的資金退回也屬于“資金回流”,但屬于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具有真實合理的商業目的。
需要警惕的是,企業因虛構交易所形成的“資金回流”,存在很高的稅務風險,通常可以結合多個異常特征來識別。比如,資金在對公賬戶間劃轉后,是否最終通過個人賬戶(如法定代表人、員工、關聯方)的異常途徑輾轉回流。又比如,資金在短時間內(如當天、隔天)是否完成從支付到回流的全過程。此外,頻繁多筆固定比例金額的資金回流,是虛開發票后扣除固定比例“開票費”再返還的顯著特征。在稅務稽查中,稽查人員會利用稅務大數據系統,對企業的發票流和資金流進行比對分析。一旦發現疑點,將實施“穿透式”資金追蹤,即不論資金在多少個賬戶間流轉,都能一查到底,直至還原完整路徑。
湯海:的確,“資金回流”既是稅務稽查部門檢查的重點,也是企業出現高風險的信號。一般來說,正常的交易行為中,資金流與發票流、貨物(服務)流是相反的,給付資金、取得貨物(服務)與發票開具是單向的,除非出現退貨或者違約賠償等特殊情形,企業一般不可能存在“資金回流”現象,否則不符合企業實際的經營常理。
“資金回流”是查辦虛開發票案件中識別業務虛構、虛假的關鍵線索。從我局查辦的案件來看,企業存在“資金回流”現象,一般都是形式上符合實際經營中的資金流向,但實際上無真實交易的現象。比如,P公司從Q公司處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00萬元,P公司向Q公司支付100萬元貨款后,Q公司通過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關個人的賬戶,將100萬元等額轉回至P公司的相關賬戶中,P公司虛開發票的手續費,通過私人轉賬等方式另外支付給Q公司。
每筆交易都應做到“四流合一”
記者:您認為企業應如何規范資金及稅務管理,避免因“資金回流”產生稅務風險?
鄒勝:在日常經營過程中,企業應牢固樹立誠信納稅理念,杜絕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犯罪行為。企業可建立明確的授權與審批流程,對所有支付款項,尤其是對大額資金支付設定清晰的多級審批權限。審批人必須獨立于業務經辦人,并基于真實的業務合同、合規的票據和完整的驗收單據進行審批。同時,企業應強化合同管理,建立標準合同庫,并對關聯方交易、大額服務采購等高風險合同進行重點審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服務內容、交付標準、付款節點和結算方式,避免簽訂內容空泛、標的不清的合同。此外,企業需要嚴格禁止公司資金通過公款私賬、法定代表人或員工的個人銀行卡等進行結算,確保企業所有收入、支出通過對公賬戶處理。
鄧興中:企業在每筆交易中,應做到合同流、發票流、資金流、貨物流(或服務流)“四流合一”,確保業務的真實性。企業可以強化自身內控機制,嚴格審核每筆交易的內容、付款方式等,并確保每筆交易通過公對公轉賬,杜絕個人賬戶用于企業收支,定期核查銀行賬戶的異常交易。對于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企業需明確關聯交易定價原則與審批流程,確保交易真實、定價合理。同時,企業應完整保存交易合同、付款憑證、物流單據、入庫記錄等,以備稅務部門核查。
■鏈接
除了特殊情況外,“資金回流”的背后,往往涉及企業虛開發票的行為。一旦被稅務部門或公安部門查實,企業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中,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