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任恒君 畢湘楠 通訊員 張銀 賀靜
煤炭是支撐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主體能源之一。煤炭行業的業務模式多元、涉及多個稅(費)種,且常伴隨較為復雜的關聯交易。內蒙古自治區煤炭資源豐富,煤炭企業眾多,是煤炭生產與交易的核心區域。針對當地煤炭行業關聯交易鏈條長,集團型煤炭企業層級復雜、跨域經營等難點問題,內蒙古自治區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部門依托創新監管工具與機制,從“用數據監控風險、用規則發現風險、用證據鎖定風險”三個維度,強化煤炭行業稅收管理。從內蒙古自治區稅務部門征管情況看,煤炭企業在資源稅政策適用、關聯交易管理方面存在共性風險,需要引起足夠重視。
政策理解有誤,原礦和選礦混淆申報
◎典型案例◎
A千戶集團企業主要從事煤炭、電力、化工等領域的業務。內蒙古自治區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部門通過《煤炭生產企業資源稅稅費監控晴雨表》比對發現,2020年9月之前,A集團及其下屬4家成員企業開具的原煤發票金額與其資源稅申報的原煤金額完全匹配。但是,從2020年9月開始,A集團和這4家成員企業的原煤、洗煤開票數量,同其資源稅申報的原礦、選礦數量不符。
◎風險核實◎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局副局長康冬梅介紹,2020年9月1日起實施的資源稅法,將煤炭資源稅從統一計稅,調整為按原礦、選礦分別計稅。
根據資源稅法,“煤”這一稅目的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其資源稅稅率幅度為2%—10%;同時明確,《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內蒙古地區煤炭原礦的資源稅稅率為10%,選礦的資源稅稅率為9%。這意味著內蒙古煤炭企業需要分別核算原礦和選礦,并適用對應稅率申報繳納資源稅。
稅務部門進一步分析了A集團及相關成員企業的增值稅進項發票,發現其中既沒有與購入洗選設備相關的發票,也沒有與擴建洗選礦廠相關的建設廠房發票,說明企業并未發生外購洗選設備、擴建洗選廠等行為。稅務部門通過實地核查發現,A集團下設的各煤礦選礦環節僅為簡單破碎篩選,不符合選礦流程標準,存在將原礦與選礦混淆申報,少繳資源稅的風險。經過稅務部門的提示提醒,A集團最終確認了相關風險,補繳了稅款及滯納金。
◎合規提示◎
“A集團之所以出現集團性稅務風險,是因為該企業財稅人員錯誤解讀最新政策變化。”康冬梅告訴記者,稅務部門在風險核實過程中了解到,資源稅法實施后,A集團財稅人員在經營模式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錯誤理解政策變化,將實際未經過洗選的篩下物按照選礦進行納稅申報,沒有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區分原礦和選礦,并適用不同稅率計算繳納資源稅,最終引發混淆申報的稅務風險。
康冬梅認為,這一案例同樣提醒稅務部門,在稅收政策變化節點上,應加強對企業異常數據的關注,了解企業對政策的理解是否存在偏差,同步做好宣傳輔導。同時,部分集團企業的核算具有統一性,一家成員企業的異常變化可能會暴露出集團整體性的稅務風險。稅務部門在日常管理中如果發現集團共性風險,要及時開展“總對總”溝通,提醒集團總部開展稅務風險自查,以免“小問題”最終發展成“大風險”。
錯用保供政策,煤價計稅基礎不準
◎典型案例◎
B千戶集團企業以煤炭開采、洗選、銷售為核心業務,同時涵蓋發電、供電、熱力生產、化工產品生產服務等產業,是一家多元化經營的大型集團企業。M公司為B集團成員企業,主要負責煤炭生產。M公司下游客戶既有煤化工企業,也有熱電廠等民生保供企業。
稅務部門在分析M公司發票數據時發現,其向同一集團的關聯方煤化企業N公司銷售化工原料煤時,適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2〕303號)政策,按照“動力煤保供價格”進行銷售,可能因保供政策適用錯誤引發少繳資源稅的風險。
◎風險核實◎
根據發改價格〔2022〕303號文件,在內蒙古自治區西部,5500千卡熱值煤炭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的合理區間為260元/噸—460元/噸。據此,M公司將銷售給關聯企業N公司的原料煤銷售價格下調為404.39元/噸(不含稅價)。
內蒙古自治區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局風險應對一科科長郝偉分析,發改價格〔2022〕303號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通過限定保供煤價,讓發電供熱等重點領域企業能以合理成本獲取煤炭資源,主要適用于發電、供熱企業所需動力煤。M公司銷售給N公司原料煤,主要用于煤制油、煤化工、冶金等,不能適用動力煤保供政策。同時,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企業與關聯方間的業務往來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M公司應當按照市場公允價值向N公司銷售化工所需原料煤。在稅務部門輔導下,M公司進行了更正申報并補繳了相應稅款及滯納金。
◎合規提示◎
從稅收征管情況來看,煤炭企業錯誤使用“動力煤保供價格”銷售原料煤,并非個例。
一體化運營有助于控制企業運營成本,成為許多集團企業在煤炭、電力、化工板塊的主流選擇。從企業發展的角度看,這一經營策略具有其客觀必然性。需要提醒的是,當企業經營安排與政策規定出現沖突時,部分企業選擇將合規的重要性置于效率之后,這樣的做法并不恰當。企業在借助一體化運營模式提升競爭力的同時,應當加強對稅收、保供等國家政策的學習,準確理解相關政策要求,通過標注保供煤銷售等方式實現內部的規范管理,確保企業各類交易都能滿足合規要求。
對于稅務部門而言,可通過構建政策變動期“前置管理”體系,及時發現和應對此類問題。比如,在資源稅政策調整、保供價格機制更新等關鍵節點,提前梳理政策核心變化點,針對煤炭行業編制政策適用清單,明確原料煤與動力煤、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等不同場景的計稅標準。同時,通過稅收數據監測,實時跟蹤企業發票開具、稅款申報等數據的異動情況,對定價偏離市場公允價值區間、申報品目與業務實質不符等苗頭性問題,要及時啟動預警,避免企業因政策理解滯后形成涉稅違法違規風險。
未隨市場定價,關聯交易價格偏低
◎典型案例◎
D公司是一家從事煤炭開采、銷售的企業。稅務部門以其創新設計的《煤炭生產行業關聯交易監控晴雨表(分關聯交易類型)》為依托,整合行業納稅人上下游、關聯交易、鄰近區域以及整體行業交易價格,結合生產成本、費用數據,分析D公司2020年—2023年各個類型的煤炭銷售關聯交易情況。分析發現,D公司與關聯企業E商務公司、F農業科技公司的原煤銷售價格,與非關聯交易銷售價格相同。但是,D公司與M化工公司的原煤銷售價格,明顯低于銷售給其他非關聯企業的價格,且關聯交易占比逐年增大,存在少繳稅款風險。
◎風險核實◎
經確認,M化工公司主要生產尿素,而煤炭是生產尿素的必需原料。D公司為M化工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也是M化工公司的原(燃)料煤供應基地。
在與D公司溝通的過程中,企業人員最初稱其所售煤炭為低熱值產品,因此價格偏低。稅務部門風險應對人員有針對性地向D公司了解其煤炭開采情況,不同品種原煤的規格和定價規則,M化工公司主要產品尿素的投入產出比等情況。在此基礎上,借助《煤炭生產行業關聯交易監控晴雨表》,以反映企業經營情況的數據為支撐,發現D公司的說法無法得到事實印證。最終,D公司承認,其與M化工公司的關聯交易價格確實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原來,為了扶持M化工公司的發展,D公司銷售給M化工公司的煤炭價格不是以市場價格為依據,而是按照生產成本加成10%來定價,存在關聯交易價格偏低的問題。經輔導,D公司按照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進行自查補正,并補繳了資源稅、企業所得稅等相關稅費及滯納金。
◎合規提示◎
煤炭開采行業關聯交易持續發展,但相關企業對獨立交易原則的理解存在偏差,導致其關聯交易定價不公允,從而引發稅務風險。目前,煤炭開采行業常見的關聯交易風險主要包括:關聯企業之間的商品或服務銷售價格明顯高于或低于市場同類商品或服務的公允價格;定價方式與非關聯企業之間的常規定價方式差異較大;通過關聯企業將煤炭銷售收入進行拆分;購銷控制隱匿承包經營關聯實質形成煤炭銷售差價等。
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為合規做好關聯交易管理,煤炭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審批權限與責任主體,確保每筆交易有章可循,并定期開展關聯交易的合規性評估,確保交易定價遵循公平原則并備齊相關文檔。同時,可通過專業培訓持續提升財稅人員的業務能力,為合規管理提供堅實的人才支撐。
康冬梅認為,稅務部門在開展大企業稅收風險管理時,可利用集團族譜信息,發揮發票數據優勢,開展集團整體性、業務鏈條式、架構穿透式分析,關注集團內部獨立法人主體之間的業務往來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對異常行為做到早發現、早監管,及時規范集團企業關聯交易涉稅處理,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