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偉 羅強 周曉智
大型裝備制造企業生產工藝復雜,產品制造周期可達數月甚至超過1年,因此其預收賬款規模往往較大。一些企業在處理工期超過12個月的合同時,容易出現未按規定及時確認增值稅收入的情況,面臨稅務風險。
癥狀:預收賬款余額占比虛高
2015年5月,某市國稅局大企業科在對大型裝備制造企業A公司開展重要涉稅事項專項稅收風險管理時發現,A公司2015年4月底預收賬款余額148.31億元,近12個月(2014年5月~2015年4月)申報增值稅銷售收入167.31億元,預收賬款余額占銷售收入比例高達88.64%。
診斷:超期合同未做稅務處理
據了解,A公司在生產經營中,會根據合同約定生產期限是否超過12個月,將簽訂的合同分為建造合同(合同工期超過12個月的產品)與非建造合同(合同工期在12個月以內的產品),并分別做會計和稅務處理。建造合同產品銷售收入在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非建造合同根據收取的預收款項(包括定金)計入“預收賬款”科目,在貨物發出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
稅務人員全面梳理了A公司預收賬款中涉及的生產合同后發現,截至2015年4月底,A公司預收賬款中共有114筆合同項第一筆預收賬款賬齡超過12個月,其中非建造合同18筆。盡管這18筆合同收到的第一筆預收賬款時間已經超過12個月,但A公司財務部門依然將其作為非建造合同未采取相應稅務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和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據此,因特殊原因實際工期超過12個月的非建造合同存在銷售收入確認不及時的風險。
稅務人員深入調查后發現,企業盡管設立了專門的合同管理部門,但與財務部門溝通不及時,財務人員對合同性質、執行情況了解不全以及合同進度跟進不及時,導致A公司收到預收賬款超過1年但未確認銷售收入的稅務風險。
處方:稅務風險內控機制需完善
稅務人員在企業合同管理部門了解到,企業生產非建造合同的產品工期通常不會超過12個月,但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會因為購買方未及時按約定付款或國家政策影響等偶發因素導致實際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情況。
A公司的案例表明,企業對自身稅務風險的防范,一方面應完善企業合同管理部門與財務部門之間的溝通機制,暢通兩部門間的信息溝通和工作銜接,尤其對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產品預收賬款銷售收入要及時確認,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另一方面,明確部門會審事項,明確包括合同起草、資金來源、資金使用和結算方式等事項,避免因合同條款帶來的稅務風險;建立合同備案制度和主要產品預收賬款臺賬,實時跟進合同進度,按時確認銷售收入。
同時,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優化針對大企業的個性化精準服務,幫助企業梳理生產經營過程中涉稅全環節的稅務風險,并根據問題提出建議,引導企業提升稅務風險防控能力。
(作者單位:四川省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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