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潔茵
稅法的制定、實施與民營經濟發展的關系極為密切,民營經濟促進法提出的“依法鼓勵、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發展”應當成為稅收法治建設的重要目標之一。
為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4月3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該法是我國首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秉持平等對待、公平競爭、同等保護、共同發展等原則,建構了公平競爭保障、優化投融資環境、支持科技創新、強化服務保障、加強權益保護等制度措施,注重規范引導,致力于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和可預期的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稅收是民營經濟組織在經營過程中承擔的法定成本之一,也是國家用以鼓勵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因此,稅法的制定、實施與民營經濟發展的關系極為密切,民營經濟促進法提出的“依法鼓勵、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發展”應當成為稅收法治建設的重要目標之一。
健全稅收立法,為民營經濟發展奠定堅實的稅制基礎
稅收是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市場活動附帶的財產義務。作為國家征稅的依據和標準,稅法應確保不同所有制企業,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分攤公共支出成本的平等性。
充分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對稅收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參與權。稅法的制定或修正在不同程度影響民營經濟組織的稅收負擔和稅法遵從成本,屬于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與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根據法律規定,稅收立法過程中應當通過直接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充分聽取民營經濟組織有關稅收立法或稅收政策的意見建議,征稅決策過程及其結果也應當向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社會公眾公開,從而確保民營經濟組織平等地分攤與其稅收負擔能力相匹配的公共支出成本。
增強稅收立法的確定性和可執行性。民營經濟組織從事經濟活動時會將稅收成本納入事先考量的范圍,并據此作出投資、經營決策。因此,稅法確定性對民營經濟持續、健康和高質量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當前,稅收法律基本采用框架式立法模式,僅對諸稅收要素予以提綱挈領式的規定,規范內容相對抽象、適用范圍較為模糊。加之當前稅法體系內部還一定程度存在重復、沖突、不一致、不協調和規范空白等問題,在為民營經濟組織正確納稅提供確定的指引,以及避免稅收風險等方面,尚有完善空間。為此,稅法關于征稅要件、征管程序的規定應當更加準確明了,并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盡量避免使用存在歧義的概念、術語,確保征納雙方對稅法條文的理解一致,從而為民營經濟組織涉稅行為提供明確指引,提升其稅法遵從度。
推進稅收政策規范化,消解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市場競爭的障礙
為及時有效應對復雜多變的經濟形勢,政府被賦予一定的稅收政策制定權,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方面,既應當積極利用稅收工具支持民營經濟組織發展,也應當避免不當的稅收政策過度干預、限制民營經濟組織發展。
堅持平等原則,防范對民營經濟組織歧視性政策的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平等原則要求對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征稅,不得針對其制定具有歧視性的稅收政策。為此,應當通過公平競爭審查、法規備案審查等機制,防范歧視性政策的制定,一旦已經制定的政策有損民營經濟組織的自由、公平競爭,應當盡快予以修正或廢止。
為滿足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享受稅收支持政策提供便利。當前,稅收優惠政策數量眾多、體系龐雜,有的同一事項的稅收優惠政策零散分布于多個規范性文件中,一些政策的適用條件、范圍也不夠明確。這導致一些小微民營經濟組織在準備證明材料、履行程序義務等方面,需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掌握和享受政策,進而出現其雖從事國家鼓勵的經濟活動,也滿足政策適用條件,卻放棄主張本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的情況發生。根據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經營主體的優惠政策適用范圍、標準、條件和申請程序等,為民營經濟組織申請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提供便利”,必要時稅務機關可以通過納稅輔導、簡化申請資料、優化申報程序等多種方式,為民營經濟組織享受優惠政策提供便利,以減輕民營經濟組織稅收遵從成本,增強其發展確定性。
對民營經濟組織給予合理的信賴利益保護。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指當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已產生信賴利益,且該信賴利益因其具有正當性有必要予以保護時,行政機關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該行為而損害此種信賴利益,否則應補償其信賴利益損失。過去,不少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出臺了大量存在效力瑕疵的減免稅承諾或財政補貼政策,嗣后被認定為無效或被予以撤銷,造成已在當地投資經營的民營經濟組織本欲追求的經濟目標由此落空。因此,出于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在當地長期投資經營的考慮,建議規范清理優惠政策時不妨設定必要的過渡期,以便民營經濟組織作出相應的調整,同時對其受到損害的信賴利益予以補償,盡可能減少其經濟利益的損失。
平等執行稅法,及時響應民營經濟組織合理合法訴求
稅務機關應當依據稅法,在稅收征管活動中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保障其合法納稅人權利。
依法征稅,嚴格按照稅法計算并征收稅款。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條規定,“行政機關堅持依法行政。行政機關開展執法活動應當避免或者盡量減少對民營經濟組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并對其合理、合法訴求及時響應、處置”。稅務機關有義務在了解民營經濟組織實際經營狀況的基礎上,準確地適用稅法,計算其應納稅額,既不能提前征稅、征收“過頭稅”,也不能與其協商稅額,更不允許隨意加重其稅收負擔,隨意變更已作出的征稅決定。同時,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及開展稅務檢查、稽查的過程中,應當盡量避免對民營經濟組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并對其合理、合法訴求及時予以響應、處置。
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保障其合法的納稅人權利。稅法的解釋適用具有一定主觀性,加之當前稅收法律不乏概括、抽象的表述,以及內涵、外延含糊不清的概念,稅務機關享有較為寬泛的自由裁量權。基于民營經濟組織的平等保護原則,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應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執行稅法的寬嚴程度不得與其他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有所區別,避免對民營經濟組織的選擇性或差異性執法。同時,稅務機關應充分保障民營經濟組織作為納稅人應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保密權等權利。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