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琴雯 錢博涵
今年8月,英國一家法院就“馬斯特斯訴英國皇家稅務海關總署”一案作出重要判決。該案原告葡萄牙稅收居民特雷弗?約翰?馬斯特斯曾參與英國自管個人養老金計劃(SIPP)并完成資金積累,2019—2020納稅年度其從賬戶內提取352萬英鎊,英國皇家稅務海關總署以來源地身份、依據國內法扣繳其156萬英鎊所得稅。馬斯特斯認為該筆養老金征稅權應歸屬居住國葡萄牙,遂訴至法庭,訴求撤銷征稅決定并確認英國無征稅權。法庭最終裁定,根據《英國—葡萄牙稅收協定》中的養老金條款,該筆養老金收入應由其居住國(葡萄牙)享有獨占征稅權,英國作為來源地無權征稅。此案首次通過司法判例明確了一類跨境養老金收入的征稅權歸屬原則,凸顯了稅收協定在協調跨境養老保障權益中的核心作用。
稅收協定下養老金征稅權的界定
英國一級法庭的判決通過對三個核心爭議點的認定,清晰闡述了跨境養老金稅務問題的處理原則,具有重要的法理參考價值。
堅持“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養老金性質。法庭判定,判斷一筆收入是否屬于稅收協定意義上的“養老金”,應追溯其最初產生的經濟實質,即源于過去的雇傭關系或為退休目的進行的儲蓄安排。SIPP賬戶雖具靈活投資屬性,但其資金積累的根本目的與法律框架仍屬養老金范疇,不因賬戶的自管或跨境轉移而改變其本質。
準確適用稅收協定條款。法庭嚴格依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及其注釋的通行解釋,認定案涉收入屬于協定第18條“養老金”及其他類似報酬的涵蓋范圍,從而排除了英國國內法作為來源地預扣稅的依據。
關鍵性解釋“具備應稅資格”。法庭澄清,稅收協定條款中“應在居住國征稅”或“僅在居住國征稅”的表述,指向的是居住國的征稅權(征稅資格),而非納稅人必須在居住國實際繳納稅款。即便納稅人在居住國依據本國法律享受了免稅或優惠稅率,也不影響居住國依據稅收協定享有的優先或獨占征稅權。這一解釋有效防止了因一國國內稅收優惠而引發另一國不當主張征稅權所導致的雙重征稅,維護了稅收協定的確定性與公平性。
歐盟的社會保障協調機制
英葡跨境養老金征稅權爭議的解決揭示出,國際勞動力流動背景下,為實現養老金權益的完整保障,需要推動稅收協定與社會保障制度形成有效協同。在這方面,歐盟通過構建統一的社會保障協調規則,為跨境勞動者提供了可持續、可轉移的養老保障安排。
歐盟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以2004年修訂的《第883/2004號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第987/2009號條例》為基石,取代了早期的《第1408/71號條例》。該體系確立了幾大核心原則:一是平等待遇原則,禁止基于國籍的歧視;二是單一適用法律原則,勞動者在任一時間內通常只受一個成員國的社會保障法律管轄;三是權益維護原則,當領取待遇的資格條件涉及繳費或就業年限時,成員國必須考慮勞動者在其他成員國完成的保險期、就業或居住期,予以累計計算;四是待遇輸出原則,養老金等長期福利不得因受益人居住在其他成員國而停發、削減或修改;五是按比例負擔原則,對于需要多國累計繳費期才能獲得的養老金,各相關成員國按其國內法規,并依據其境內完成的保險期占總保險期的比例,計算并支付相應部分的養老金。
這一體系通過超國家層面的統一規則,在法律層面強制實現了不同成員國獨立社保制度之間的有效銜接與權益可攜性,為區域經濟一體化提供了支撐。
協同跨境養老金治理
隨著“一帶一路”合作深化及粵港澳大灣區等區域發展戰略推進,我國人員跨境流動日益頻繁,對養老金等社會保障權益的跨境銜接提出了現實需求。
在稅收協定層面,我國與多數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中,“養老金”條款定義對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及個人養老金賬戶(第三支柱)等新型養老金計劃的涵蓋范圍不夠明確,易引發征稅權爭議。在未來談簽或修訂稅收協定時,可考慮進一步明確“養老金”的定義與范圍,使其清晰涵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及個人養老金等各支柱計劃產生的支付。完善相關稅法解釋與征管規程,確保協定條款得到準確、統一的執行。
在社會保障協定層面,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官方信息,我國已與德國、韓國等13個國家簽署了社會保障協定,并與2個國家(如瑞士)簽署了社保互免諒解備忘錄。這些協定主要旨在解決跨國派遣員工短期內雙重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的問題,即互免特定險種的繳費。但在養老保險權益的跨國銜接、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養老金待遇的跨國分攤與支付等更深層次的權益可攜性(即社保權益在不同國家間的連續性、認同性和可領取性)方面,現有協定的覆蓋內容有限。未來可以探索在雙邊協定中引入類似歐盟的“保險期累計計算”與“待遇按比例支付”原則試點,允許在兩國均有繳費記錄的退休人員合并計算年限以滿足領取資格,并按各自繳費期比例分別領取兩國支付的養老金部分。
(中國稅務報社何振華稅收宣傳工作室供稿,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常德市稅務局、臨澧縣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