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和案例法學研究會于上海舉辦的第九屆稅務司法理論與實踐論壇上,來自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等高校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等部門,以及盈科律師事務所等涉稅服務機構的幾百名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圍繞有關問題展開熱烈討論。這些問題均來自論壇發布的10個2024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反映了稅務司法審判中的熱點與難點問題,其判決導向對推動稅收法治建設、規范稅務司法實踐、促進納稅人守法都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嘉興邦勝文化傳媒公司等涉嫌虛開、非法購買、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023)浙0483刑初750號]
案情
邦勝文化傳媒有限公司2017年成立后,名下成立“邦女郎”公會,為直播平臺提供主播招聘、管理等服務,收取主播打賞收入3%—5%不等的服務費并開具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2021年,因邦勝公司涉稅問題被舉報,相關經營管理人員成立天璣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承繼邦勝公司的業務。2019年10月—2022年3月,兩公司除收取上述真實服務費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因花椒直播平臺主體公司提現規則要求其將直播平臺主體公司轉入的主播打賞收入提現給主播,并開具稅率為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獲取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降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形成的稅務成本,與靈活用工平臺虛構業務,將主播提現款轉入靈活用工平臺,支付開票費后,由靈活用工平臺以支付靈活用工報酬方式將提現款發給主播,兩公司收受靈活用工平臺開具的稅率為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用于抵扣稅款。法院認為,邦勝和天璣公司通過微信群與靈活用工平臺、有關籌劃人員對接資金發放和開票等事宜,支付開票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相關人員符合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要件。
評析
評委推選本案的理由是,本案涉案主體涉及靈活用工平臺公司、直播行業MCN公司等眾多主體,是新經濟新業態發展背景下的涉稅典型案例。本案判決秉持罪刑法定原則,在罪名適用上精細區分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非籠統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兩個罪名相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法定刑更低,體現了法院對運用刑事手段規制新興業態的審慎態度。
廣東金融學院副教授涂縵縵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列舉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適用情形,強調構成本罪應“以騙抵稅款為目的”或者“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否則不按本罪論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在網絡經營等復雜業務下,證明開票方與售票方共同故意騙抵稅款難度大,故贊同法院的判決。但她認為有關部門應研究如何規制此類違法行為。
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張馨予則質疑,非法購買發票后用于抵扣,其后續行為是否仍可認定為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她認為,根據法釋〔2024〕4號文件,開票方與售票方是否有騙稅故意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另外兩罪的界限。非法售票方若對購票方后續騙抵稅款行為有預見可能或存故意放任心態,實踐中常引發虛開認定爭議。鑒于靈活用工平臺涉稅風險突出,容易借稅收優惠逃稅、虛抵稅款,她呼吁司法判決細化主觀目的認定,避免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罪名混淆。